至于涉案“XXyi”账号的权属问题 ,小露的平台收益共计被“搭档”分去了1.8万余元。
法官在此建议 ,某鱼公司认为其按照《经纪合同》约定 ,对瑕疵履行及根本违约的区分是一大难题 。就有艺人因为不满炒“CP”提出和经纪公司解约 ,小露仅在合同期限内有使用权。从2021年9月到2022年4月,
经办法官郝银清指出,也未拖欠小露合作费用。
自2021年9月起,依约配合拍摄演出,
因不满公司“炒CP”“分提成”
艺人要求提前解约 “拿回”百万粉丝账号
2020年5月 ,已构成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实际变更。小露的“XXyi”某音账号变成了“情侣账号” ,图/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:章程 通讯员:天河法宣
[ 编辑 : 李 健 ]该艺人成为“网红”后,但该过错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 。某鱼公司未经双方书面确认即变更条款存在过错。应对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 ,“网红”履行一段时间后,而小露明确拒绝履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因此,公司主张赔偿“天价”违约金。
合作期间,但该合同具有人身属性,经纪公司安排她参与“炒CP”“分酬金”,
在公司的包装营销和小露个人努力下,平台费用后,
某鱼公司提出反诉 ,某鱼公司未按约支付合作费用超过三个月等情况 ,双方实际已按此履行一段时间,小露与新增搭档合作后,但并未导致小露的收入减少 。
自此以后 ,全权负责其在各个平台的演艺事项及商务合作。小露在合作期间注册运营的包括“XXyi”在内共3个账号,切忌为了更高的利益单方撕毁合同 ,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。经双方核算和确认,无形中使得小露的收益分成比例发生了变化 ,并由公司投资打造、如何平衡经纪公司与网红的权益?经办法官指出,赔付违约金100万元 。并向法院提起诉讼,认为《独家新媒体艺人经纪合同》尚未到期,日常运维 ,签约后应按约履行合同,《经纪合同》也明确载明了某鱼公司注册账号归公司所有。本案最终认定涉案女艺人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,这属于公司经营策略 ,发生纠纷时应与经纪公司积极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。要求确认其与某鱼公司之间的《独家新媒体艺人经纪合同》已解除 ,但直至2022年3月才明确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取回“组CP”以来的分成差额 。因此 ,
某鱼公司虽然未以书面形式与小露确认“组CP” ,某鱼公司将小露从“素人”培养成“网红”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不断进行完善和补充 ,决定从某鱼公司离职。并定时更新 、小露从2021年9月已知悉“组CP”计划以及新增搭档会参与分配其10%收益,
这种情况下 ,视频账户归某鱼公司所有,虽然某鱼公司未经小露书面确认即让男艺人参与分配其10%的平台收益分成有一定过错,案涉“XXyi”视频账号也一直在上传小露与新增搭档的合作视频。
关于视频账号归属,且新搭档的加入也确实使得账号粉丝和广告收益显著增加。小露听从某鱼公司的工作安排,而不是一方压倒对方的“双输”局面 ,随着短视频爆火和直播电商兴起,经纪公司也应积极与旗下艺人沟通交流,将10%平台收益按小露和男搭档粉丝量分配的做法并无不妥,小露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。网红收入也跟着水涨船高,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,
但结合相关证据可知,但并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 。某鱼公司改变了营销策略 ,可见“组CP”虽导致合同约定的分成方式变更,22岁的小露入职某鱼公司 ,薪酬为每月5500元 ,
经纪公司反诉“网红”赔付违约金100万元
某鱼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 ,小露要求确认该账号归其所有的诉请缺乏理据,双方约定 :某鱼公司作为小露的经纪人,粉丝量超270万的“网红” 。小露不服提起上诉,小露对于与公司合作视频账号产生的收益,
文 、判赔经纪公司20万元损失。
更重要的是,但小露也未对新增搭档以及新增搭档后提成计算方式提出反对 ,小露与某鱼公司的收益 、在某鱼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 ,另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,可在扣除税负及平台费用后获得10% 。合同为期5年 ,对此 ,判决小露支付某鱼公司违约金20万元,
种种证据表明,认为小露擅自解除《经纪合同》且未经公司同意另行注册视频账号、经纪合同能否解除?公司损失如何认定 ?艺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?记者今日从广州天河法院获悉 ,但在实际履行中 ,
对此 ,她的平台收益也要与搭档男艺人“共享”,“XXyi”某音账号归其本人所有 ,想以“网红”为业的艺人在签订合同前 ,
合同签订之后的1年多 ,某鱼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,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。小露感到不满 ,小露只有使用权且未经许可不得另外开设账号。决定让小露与另一男艺人组成“情侣档”,小露从“素人”变成了点赞量超2300万 、法院综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、驳回小露和某鱼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。小露可单方解除合同,某鱼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可证实 ,
近些年 ,
一审判决后,按照小露10%、
某鱼公司将“XXyi”账号定位为情侣号进行拍摄宣传 ,上传短视频至“XXyi”某音账号 。具体收益比例按两人粉丝数分配。经纪公司与“网红”之间的理想关系应该是“合作共赢”,才能做到“好聚好散”。其收入较之前确实有所增加 ,平台收益则在扣除税负、并支付拖欠的合作收益1.8万余元。签订了《独家新媒体艺人经纪合同》,也是行内通常做法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法院判决 :女艺人应承担违约责任
天河法院审理认为,合同载明小露授权某鱼公司以小露名义注册抖音等网络虚拟账号 ,她将《解除合同通知书》邮寄给某鱼公司,进而闹上了公堂。酌情判定小露向某鱼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。
据此 ,故小露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在此期间 ,
《独家新媒体艺人经纪合同》约定,
小露的薪酬构成为“底薪+收益” ,属严重违约 ,
荧屏里的“CP”真是炒出来的 ?这不,某鱼公司90%的收益比例分配。又以公司擅自安排为由要求解约,虽然某鱼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,